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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雅俊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具 保 人 趙鵬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599、51600、598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趙鵬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趙雅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

9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由具保人趙鵬鳴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節,有卷附點名單、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據等證據在卷可稽。

㈡嗣被告及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分別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

督促被告到庭,被告復經拘提無著,亦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卷內資料顯示被告於114年6月14日即出境至柬埔寨,迄今未歸)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及114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法院在監在押查詢結果、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入出境資料等件在卷可證,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