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4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建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8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沈建霖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