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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文豪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雷麗律師陳亮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文豪所受114年度偵聲字第516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9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經本院以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認其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及與販毒對象、毒品原來來源串證以脫免罪責之可能性甚高為由,裁定自114年7月10日予以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4年9月10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被告之辯護人於114年10月23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函詢偵查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以停止羈押,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被告於繳納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出境、出海6月,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及自114年11月6日起至115年5月5日止,應於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以個案手機報到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114年度偵聲字第390號裁定、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桃園地檢署載明同意被告交保以停止羈押之傳真資料、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16號裁定在卷可佐。

三、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仍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高度可能規避審理及執行程序,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猶存,惟審酌被告於偵查及起訴繫屬後受科技監控期間,並無重大違規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自115年3月16日起撤銷被告於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16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受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惟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效力仍然存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