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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琨和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琨和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