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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5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婷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就A03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A03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傷害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A03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A03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