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銘憲

吳健嘉

林啟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74號、114年度偵字第55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游銘憲、吳健嘉、林啟談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