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家偉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