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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貴裕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03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