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承澔選任辯護人 華奕超律師
姜至軒律師被 告 駱敬隆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