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OND PHROMMACHAN
SOMCHAT SAEKUI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POND PHROMMACHAN、SOMCHAT SAEKUI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及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訴卷2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