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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焦彥達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劉戈靖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宋玟德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5

7、38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