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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德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7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3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德正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劉德正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三、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劉德正明知其無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得利、普通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透過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登入遊戲網站、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Facebook等平台,以附表一所載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劉德正可依約交付商品或履約,而各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係劉德正另向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而取得之第三方帳戶)或交付財物,劉德正因而詐得如附表一「遭詐欺金額及利益」欄所示之款項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劉德正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訴字卷第136至137頁),茲審酌該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做成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㈡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

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本案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係佯裝販售物品,而詐騙各被害人將買賣價金匯至其另向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購買商品而提供之帳戶內,被告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商品之價金債務,並獲得其所購買之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另就附表一編號23至30部分,則係直接取得被害人交付之遊戲幣、虛擬寶物及遊戲帳號,是此部分均屬詐欺得利之態樣。

㈡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9、24、26、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25、27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⒊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7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㈢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向附表一編號23、25、27至29所示之告訴人簡孟璋、郭誥祺、葉時穎、江俊德、李昱葦等5人施用詐術時,係先截取其手機內網路銀行「預約轉帳」之畫面,復利用修圖軟體加以竄改,偽造成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之「匯款完成」明細截圖後,以通訊軟體分別傳送予前揭告訴人等5人而行使之,用以表彰其業已完成轉帳付款憑據之意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訴字卷第297至298頁),核與告訴人簡孟璋、郭誥祺、葉時穎、江俊德及李昱葦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見112偵53377卷一第348至349頁、第388至389頁、第417至419頁、第427至429頁、第455至456頁),並有告訴人簡孟璋、郭誥祺、葉時穎、江俊德及李昱葦提出之相關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等證據為佐(見112偵53377卷一第355頁、第390頁、第422頁、第441至443頁、第458頁),此部分所為顯已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僅論以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未經起訴之事實與前揭經起訴論罪之詐欺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且上開罪名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見訴字卷第300頁),供被告為具體之答辯與防禦,對其防禦權之行使應無妨礙,爰依法補充此部分罪名。

㈣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

⒈關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3、5至6、8至15、17至18、21

至23、26至30所為,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杜千宇、陳穆平、張為傑、陳師偉、曾羿晟、楊政勳、李紘陞、詹奇、黃傑昇、許乃文、陳立軒、陳建全、簡孟璋、張育愷、葉時穎、江俊德、李昱葦、古宇堂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係透過「私訊」聯繫其等等語,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辯詞相符(見訴字卷第119頁),則被告此部分犯行,顯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得利(取財)之犯行,自難認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而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或第2項之詐欺取財或得利罪,公訴意旨未詳予審酌卷內證據,逕一概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⒉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6、19至20、24至25

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得利)罪嫌等語。惟查,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6、19至20部分,告訴人李健輝、林育生、陳韋綸於警詢時固均證稱:其等係看見被告公開散布之訊息後,始與被告聯繫等語,然此部分除上開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佐證被告有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客觀犯行;再者,就附表一編號24至25部分,依現存卷內事證,亦無從實質認定被告究竟有無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虛偽交易訊息之舉。從而,依罪疑唯輕法理,自難遽認被告上開所為均已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應僅能分別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或同條第2項之普通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未予詳查,逕一概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亦有未洽,惟因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就上開部分變更起訴法條。

㈤就附表一編號23、25、27至29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3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告訴人亦不相同,應分論併罰。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183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20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本案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藉此獲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致其等均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雖已與告訴人郭誥祺、古宇堂達成調解,惟嗣後並未遵期履行,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見訴字卷第295頁),並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67號調解筆錄卷可稽(見審訴卷第243至244頁);復被告迄今尚未與本案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損害或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偵53377卷一第18頁、訴字卷第295頁)、前科紀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告訴人林育生、郭誥祺、古宇堂、陳建全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之量刑意見(見訴字卷第30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㈨定應執行刑:

被告本案上開數次犯行均與詐欺遊戲寶物、遊戲幣有關,犯罪手段與態樣近似,各次犯行時間間隔接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且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針對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及7所示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8至30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沒收:被告本案詐得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本案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方式與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進行交易時,並無依約交付款項之真意,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構成要件。亦即需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他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則除行為人向他人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且需接收該資訊之對象誤信,並以該等不實資訊之認知為基礎,而處分其個人或有權處分之第三人之物,致自己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始足成罪。又於三角詐欺之犯罪類型上,民事實務見解認為在三人關係之給付不當得利,其指示給付關係之案例類型,如其基礎關係即該對價關係(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關係)、資金關係(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之關係)具有瑕疵,亦僅於各該關係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已,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無給付關係,不當然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依民法第345條之規定,所謂買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就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而言,其在交易過程中之主要目的即是出售標的以取得價金,參諸民法關於善意受讓與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一般交易中,出賣人對於價金是否是由買受人親自支付,通常並非在意,至多僅可認出賣人通常對於買受人用以支付價金之金錢來源是合法的具有合理期待,亦即假若買受人以其非法取得之金錢與他人締結買賣契約,除非有證據可認出賣人知悉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買受人所支付之金錢係非法手段取得,或此買賣契約關係中之標的價值與價金顯不相當以外,因出賣人取得價金是出於善意,且是以相當之對價出售標的,其即應受保護,所取得之價金即無可能遭請求返還或依法沒收、追徵。

三、經查,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部分雖為認罪之表示,惟被告向其等購買虛擬寶物或遊戲幣時,乃利用其向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詐欺取得之款項支付價金(即俗稱三角詐欺之方式),對於賣家而言,其係以何方式取得價金(匯款、現金等)本可自行決定,且僅需確實收取價金即可,至於買家支付之價金來源為何,則非賣家所得過問。是如買家確實有購買物品之真意,嗣後亦支付價金,縱隱瞞該價金來源為非法取得,亦難以認定此消極不作為係屬於詐術手段。故就被告與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間之交易而言,被告並未施用詐術,而係與其等談妥買賣商品、價金及付款方式,嗣後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分別確實取得各該款項,因此依其等與被告原先之約定而交付買賣標的物,亦難認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且其等受領被告所匯入之商品價金與被告有給付關係存在,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且無證據可認其等知悉所取得之各該款項,乃被告另以詐欺手段對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訛騙而來,或其等對於此情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或其等出售並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價值與其等所得各該款項金額顯不相當,依照上開說明,其等得保有被告指示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所匯入之金錢,即無財產上之損失,縱使其等各自取得之各該款項,實際上乃被告另對於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詐騙而來,其等對於各該款項之取得、占有,即均應受保護,無可能遭請求返還或依法沒收、追徵之可能,被告對其等所為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四、至於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雖然因誤信被告,而將其等帳戶帳號告知被告,被告續之以該等帳戶帳號對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詐欺取財,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因此分別匯款至各該帳戶,堪認其等各該帳戶遭被告作為向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陳宥憲、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8人詐欺取財之工具。至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於告訴人吳宗恩、許森濱、林家祥、李益仁、楊政勳、杜千宇、陳穆平等人察覺受騙報案後,曾遭列為犯罪嫌疑人而接受調查,此有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訴字卷第313至333頁),對於其等個人名譽或有貶損,或是其等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生活因此遭受不便,被告此部分所為亦屬可議,然此等因被告擅將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之帳戶作為自己犯罪工具所造成之效應,終非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所欲保護之法益,故亦難僅因此情即認被告對於告訴人蘇國華、陳韋辰、涂育銘、陳平浩、魏呈翔、李博超、邱泓偉、被害人簡佑宇等8人所為構成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博騰提起公訴,檢察官曾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欺金額 及利益 證據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吳宗恩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7日,見吳宗恩於遊戲「仙境傳說」公開廣播徵求遊戲裝備,便以遊戲暱稱「轉個彎就到了」、「錢奴」、LINE暱稱「謝閔達」向吳宗恩佯稱:有遊戲道具可供販售等語,致吳宗恩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1所示銀行帳號供吳宗恩匯款,吳宗恩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7日晚間9時54分許 1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宗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91至93頁)。 ⑵告訴人吳宗恩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98頁)。 ⑶告訴人吳宗恩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88至90頁、第94至95頁、第100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1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06564號函暨所附蘇國華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151至161頁)。 ⑸告訴人吳宗恩台新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349至351頁)。 ⑹告訴人吳宗恩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謝閔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97至98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許森濱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8日,見許森濱於LINE群組「希望戀曲online交流.交易群」留言收裝備及遊戲幣,便以LINE暱稱「賤狗」、「陳家慶」向許森濱佯稱:願以4,000元出售希望戀曲4832億之遊戲幣予許森濱等語,致許森濱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2所示銀行帳號供許森濱匯款,許森濱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9日凌晨0時11分許 4,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森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118至119頁、第120頁)。 ⑵告訴人許森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122至128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3年1月15日忠法執字第1139000168號函暨所附陳韋辰帳戶客戶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112偵53377卷二第173至176頁)。 臺灣中小企銀已退回4,000元予告訴人許森濱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宥憲 (告訴人) 陳宥憲於112年9月13日,於「仙境傳說」向遊戲暱稱「不要再追問我是誰了好嗎」以密語購買裝備,劉德正遂以該遊戲暱稱及LINE暱稱「林群堯」向陳宥憲佯稱:願以13,500元出售裝備予陳宥憲等語,致陳宥憲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3所示銀行帳號供陳宥憲匯款,陳宥憲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13日晚間10時32分許 1萬3,5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宥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153至155頁)。 ⑵告訴人陳宥憲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149至151頁、第156至157頁)。 ⑶告訴人陳宥憲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357至359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董力賢 (告訴人) 劉德正先於LINE群組「希望戀曲online交流.交易群」以暱稱「g.u.n.g.o.j.k.去點」貼文,嗣董力賢於112年10月16日看到該貼文後私訊該帳號,劉德正並以LINE暱稱「慶元」向董力賢佯稱:願以8,000元販售希望戀曲遊戲幣予董力賢等語,致董力賢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不知情第三人劉政昕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董力賢匯款,董力賢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許 8,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董力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171至172頁)。 ⑵告訴人董力賢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180至181頁)。 ⑶告訴人董力賢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173至177頁)。 ⑷告訴人董力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361至365頁)。 ⑸告訴人董力賢提供之LINE群組「希望戀曲online交流.交易群」群組頁面、暱稱「慶元」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慶元」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178至179頁)。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林家祥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1日,見林家祥於遊戲「仙境傳說」收購裝備,便以遊戲暱稱「不要再追問我是誰了」、LINE暱稱「林韋承」向林家祥佯稱:願以1萬2,998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林家祥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4所示銀行帳號供林家祥匯款,林家祥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1日晚間11時53分許 1萬2,998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192至193頁)。 ⑵告訴人林家祥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199頁)。 ⑶告訴人林家祥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191頁、第194至196頁)。 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通清字第1130002581號函暨所附陳浩平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185至197頁)。 ⑸告訴人林家祥提供之LINE暱稱「林韋承」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197至199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李益仁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17日,見李益仁於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182」刊登貼文,便以LINE暱稱「張俊賢」、遊戲暱稱「今天星期天」向李益仁佯稱:願以7,000元出售遊戲道具等語,致李益仁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5所示銀行帳號供李益仁匯款,李益仁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5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17日晚間10時3分許 7,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益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233至235頁)。 ⑵告訴人李益仁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243頁)。 ⑶告訴人李益仁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223至231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22726號函暨所附魏呈翔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201至214頁)。 ⑸告訴人李益仁提供之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182」群組頁面及貼文擷取圖片LINE暱稱「張俊賢」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臉書暱稱「張俊賢」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237至24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楊政勳 (告訴人) 劉德正先於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刊登貼文,楊政勳於112年10月15日看到該貼文後私訊該帳號,劉德正並以LINE暱稱「黃証琦」、遊戲暱稱「DDck」向楊政勳佯稱:願以7,000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楊政勳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6所示銀行帳號供楊政勳匯款,楊政勳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15日上午11時55分許 7,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政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276至277頁)。 ⑵告訴人楊政勳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279頁)。 ⑶告訴人楊政勳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274至275頁、第27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22726號函暨所附簡宥宇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201頁、第215至234頁)。 ⑸告訴人楊政勳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黃証琦」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其與遊戲暱稱「DDck」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279至283頁)。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杜千宇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13日,見杜千宇於遊戲「仙境傳說」公開廣播徵求遊戲幣,便以遊戲暱稱「TEMPERED」、LINE暱稱「小喬」向杜千宇佯稱:願以8,000元出售9億6,000萬遊戲幣等語,致杜千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7所示銀行帳號供杜千宇匯款,杜千宇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13日凌晨0時50分許 8,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杜千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297至299頁)。 ⑵告訴人杜千宇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11頁)。 ⑶告訴人杜千宇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301至307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22726號函暨所附李博超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一第201頁、第235至248頁)。 ⑸告訴人杜千宇提供之其與遊戲暱稱「TEMPERED」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小喬」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09至313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陳穆平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1月5日,以遊戲暱稱「基因決定我愛錢」、LINE暱稱「康小程」向陳穆平佯稱:願以1萬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陳穆平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8所示銀行帳號供陳穆平匯款,陳穆平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1月5日下午3時18分許 1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穆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322至324頁)。 ⑵告訴人陳穆平提供之IPASS MONEY頁面及交易訂單資訊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31頁)。 ⑶告訴人陳穆平報案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325至329頁)。 ⑷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0日一卡通字第1130620102號函暨所附陳穆平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385至391頁)。 ⑸告訴人陳穆平提供之遊戲暱稱「基因決定我愛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康小程」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31至332頁)。 邱泓偉退回1萬元給告訴人陳穆平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張為傑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8月28日,見張為傑於臉書刊登貼文收購「仙境傳說」遊戲寶物,便以臉書暱稱「劉進財」向張為傑佯稱:願以1萬3,000元出售遊戲寶物等語,致張為傑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張為傑匯款,張為傑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⑴,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⑴至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⑵,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⑵至上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⑴112年8月28日晚間6時59分許 ⑵112年8月28日晚間7時許 ⑴1萬元 ⑵3,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為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75至476頁)。 ⑵告訴人張為傑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69頁、第473頁、第477至482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3年1月23日一前鎮字第000004號函暨所附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53377卷二第305至309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陳師偉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3月9日,見陳師偉於遊戲「仙境傳說」公開頻道廣播徵求遊戲幣,便以遊戲暱稱「尼麻痺~*」、LINE暱稱「Angus Kuo」向陳師偉佯稱:願以5,000元出售遊戲幣等語,致陳師偉賢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陳師偉匯款,陳師偉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3月9日晚間11時3分許 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師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84至486頁)。 ⑵告訴人陳師偉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492頁)。 ⑶告訴人陳師偉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87至488頁、第490至491頁)。 ⑷告訴人陳師偉第一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01至405頁)。 ⑸告訴人陳師偉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Angus Kuo」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493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曾羿晟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張俊賢」向曾羿晟詢問是否需要遊戲幣,並向曾羿晟佯稱:願以5,000元出售6,000億遊戲幣等語,致曾羿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曾羿晟匯款,曾羿晟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 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羿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97至498頁)。 ⑵告訴人曾羿晟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96頁、第499至502頁)。 ⑶告訴人曾羿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07至409頁)。 ⑷告訴人曾羿晟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張俊賢」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03至508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楊政勳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29日,見楊政勳於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刊登收天堂幣訊息,便以LINE暱稱「伸縮沒師傅」、「小瑋」向楊政勳佯稱:願以1萬元出售720萬天堂幣等語,致楊正勳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楊政勳匯款,楊政勳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29日上午7時9分許 1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政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13至514頁)。 ⑵告訴人楊政勳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19頁)。 ⑶告訴人楊政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11至512頁、第516至517頁、第524頁)。 ⑷告訴人楊政勳台新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11至413頁)。 ⑸告訴人楊政勳提供之LINE暱稱「小瑋」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19至523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李紘陞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9日,見李紘陞於遊戲「仙境傳說」公告徵虛擬寶物,便以LINE暱稱「謝閔達」向李紘陞佯稱:願以1萬元出售遊戲虛擬寶物等語,致李紘陞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李紘陞匯款,李紘陞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9日上午2時47分許 1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紘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26至527頁)。 ⑵告訴人李紘陞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32頁)。 ⑶告訴人李紘陞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28至531頁、第533至534頁)。 ⑷告訴人李紘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15至417頁)。 ⑸告訴人李紘陞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謝閔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32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詹奇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13日(起訴書誤載112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以遊戲暱稱「Micro.」、LINE暱稱「黃証琦」向詹奇佯稱:願以1萬3,000元出售遊戲虛擬寶物等語,致詹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詹奇匯款,詹奇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14日中午12時11分許 1萬1,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詹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38至539頁)。 ⑵告訴人詹奇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40頁)。 ⑶告訴人詹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36至537頁、第542至544頁)。 ⑷告訴人詹奇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黃証琦」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40至541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李健輝 (告訴人) 劉德正先於「RO仙境傳說」以帳號「賣賣裝備裝備賣賣」刊登出售遊戲幣,嗣李健輝於112年10月14日看到該訊息後私訊該帳號,劉德正並以該遊戲帳號向李健輝佯稱:願以1,000元出售1億2,000萬遊戲幣等語,致李健輝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李健輝匯款,李健輝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14日凌晨0時2分許 1,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健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49至550頁)。 ⑵告訴人李健輝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47頁、第551至557頁)。 ⑶告訴人李健輝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23至430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黃傑昇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1月1日,見黃傑昇於「RO仙境傳說」收購裝備,便以遊戲暱稱「競」、LINE暱稱「陳冠宇」向黃傑昇佯稱:願以1萬5,000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黃傑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供黃傑昇匯款,黃傑昇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1月1日晚間8時14分許 1萬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傑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64至566頁)。 ⑵告訴人黃傑昇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72頁)。 ⑶告訴人黃傑昇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62至563頁、第567頁)。 ⑷告訴人黃傑昇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31至433頁)。 ⑸告訴人黃傑昇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陳冠宇」對話紀錄擷取圖片、通話記錄擷取圖片、遊戲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68至571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許乃文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29日,見許乃文於「RO仙境傳說」刊登收購虛擬道具貼文,便以LINE暱稱「RO小光」向許乃文佯稱:願以1萬5,000元出售遊戲虛擬道具等語,致許乃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供許乃文匯款,許乃文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9月29日晚間6時35分許 1萬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乃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75至576頁)。 ⑵告訴人許乃文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89頁)。 ⑶告訴人許乃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77至583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02087號函暨所附劉京育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112偵53377卷二第313至316頁)。 ⑸告訴人許乃文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RO小光」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87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林育生 (告訴人) 劉德正於「仙境傳說-波利伺服器」以遊戲暱稱「不敗的戀人」出售遊戲幣,嗣林育生於000年00月0日看到該廣告私訊該帳號,劉德正並以該帳號、LINE暱稱「陳冠宇」向林育生佯稱:願以5,000元出售遊戲幣等語,致林育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供林育生匯款,林育生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1月1日晚間8時49分許 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育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597至598頁)。 ⑵告訴人林育生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99頁)。 ⑶告訴人林育生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592至596頁)。 ⑷告訴人林育生提供之其與遊戲暱稱「不敗的戀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陳冠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599至600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陳韋綸 (告訴人) 劉德正先於「亂2Online」以遊戲暱稱「YT搜尋不到我」刊登販售遊戲裝備訊息,嗣陳韋綸於112年10月30日看到該訊息,遂私訊該帳號,劉德正並以該帳號、LINE暱稱「黃小偉」向陳韋綸佯稱:願以4,000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陳韋綸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渣打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供陳韋綸匯款,陳韋綸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30日上午4時33分許 4,000元 ⑴告訴人陳韋綸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614頁)。 ⑵告訴人陳韋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606至613、第621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3日渣打商銀字第1130001868號函暨所附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112偵53377卷二第319至325頁)。 ⑷告訴人陳韋綸提供之遊戲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通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614至619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陳立軒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10日,見陳立軒於LINE群組「希望戀曲online交流.交易群」發送要收購遊戲道具訊息,便以LINE暱稱「小煜」、遊戲暱稱「祭」向陳立軒佯稱:願以1萬7,000元出售遊戲道具等語,致陳立軒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供陳立軒匯款,陳立軒並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號帳戶內。 112年10月10日下午2時27分許 1萬7,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立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624至626頁)。 ⑵告訴人陳立軒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53377卷一第627至630頁)。 ⑶告訴人陳立軒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2偵53377卷二第447至450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陳建全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25日,以「RO仙境傳說」遊戲暱稱「轉隔彎就到了」、LINE暱稱「R幣專賣」向陳建全佯稱:願以3,300元出售3億7,000萬遊戲幣等語,致陳建全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超商代碼供陳建全繳費,陳建全並依指示繳納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 112年9月25日下午7時45分許 3,3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634至635頁)。 ⑵告訴人陳建全提供之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納證明影本(見112偵53377卷一第638頁)。 ⑶告訴人陳建全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636至637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簡孟璋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17日,見簡孟璋於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182」留言販售虛擬寶物,便以LINE暱稱「偉民」、遊戲暱稱「恩恩」向簡孟璋佯稱:要以1萬元購買遊戲虛擬寶物等語,並傳送偽造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與簡孟璋,致簡孟璋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稀有傷害十字弓之遊戲道具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孟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348至349頁)。 ⑵告訴人簡孟璋報案之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350至353頁)。 ⑶告訴人簡孟璋提供之對方匯款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55至356頁)。 劉德正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黃瑜弘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2日,以遊戲暱稱「轉個彎就到了」、LINE暱稱「LEX」向黃瑜弘佯稱:要以4萬8,000元向黃瑜弘購買19件遊戲裝備等語,致黃瑜弘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⑴+13A武爾坎努斯機甲-LT野生貓的附魔專注星團LV1名弓星雲LV2幸運星團LV3之遊戲道具 ⑵+13強運緞帶羽翼帕茵得的之遊戲道具 ⑶致命(頭下)(服飾)波利泡泡菸斗之遊戲道具 ⑷致命(頭上)(服飾)姑姑機帽之遊戲道具 ⑸致命(服飾)魅力眨眼(金)之遊戲道具 ⑹暴擊石披肩(服飾)血腥之翼之遊戲道具 ⑺賭徒之印之遊戲道具 ⑻紅心王牌之遊戲道具 ⑼+9突刺的時光幸運戰靴之遊戲道具 ⑽+11騎士團的重力劍懺悔覺醒衝擊拳套之遊戲道具 ⑾雙重暴擊施密特國王徵章(STR)之遊戲道具 ⑿+10影子修羅手套之遊戲道具 ⒀+7影子無極耳環之遊戲道具 ⒁+4影子貪婪戰靴之遊戲道具 ⒂+8影子無極墜子之遊戲道具 ⒃+9影子修羅身彈神盾之遊戲道具 ⒄+6影子猛瑪之力鎧甲之遊戲道具 ⒅+10騎士團的大百科全書神盾之遊戲道具 ⒆堅定信仰魔戒惡靈邪惡的之遊戲道具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瑜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365至367頁)。 ⑵告訴人黃瑜弘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363頁、第369至370頁)。 ⑶告訴人黃瑜弘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71至378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郭誥祺 (告訴人) 劉德正於12年10月11日,以「仙境傳說」遊戲暱稱「請你跟我這樣說Lv78(0000000-000)」、LINE暱稱「陳侑」向郭誥祺佯稱:要以1萬8,000元購買右列所示遊戲裝備等語,並傳送偽造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與郭誥祺,致郭誥祺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⑴雷神腰帶之遊戲道具 ⑵畢尤卡片之遊戲道具 ⑶闇答萊屍卡片之遊戲道具 ⑷遊戲幣160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郭誥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388至389頁)。 ⑵告訴人郭誥祺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384至387頁)。 ⑶告訴人郭誥祺提供之對方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 「陳侑」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陳侑」個人頁面擷取圖片、遊戲道具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390至398頁)。 劉德正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張育愷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9日,見張育愷於LINE群組刊登要賣「天堂」遊戲帳號訊息,便以LINE暱稱「陳家慶」、「包膜哥」向張育愷佯稱:要以1萬5,000元購買遊戲帳號等語,致張育愷線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天堂遊戲帳號(帳號:aa886586)1組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育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09至411頁)。 ⑵告訴人張育愷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01至403頁、第407至408頁)。 ⑶告訴人張育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見112偵53377卷一第413至414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葉時穎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18日,見葉時穎於「RO仙境傳說」出售虛擬寶物,便以遊戲暱稱「Micro.」、LINE向葉時穎佯稱:要以1萬7,700元購買遊戲寶物等語,並傳送偽造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與葉時穎,致葉時穎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⑴+9 影子創世之光耳環之遊戲道具 ⑵皇家騎士輔助石II(披肩)之遊戲道具 ⑶+9 影子創世之光墜子之遊戲道具 ⑷+9 影子皇家禁衛軍神盾之遊戲道具 ⑸+9 影子創世之光手套之遊戲道具 ⑹皇家騎士輔助石(頭下)之遊戲道具 ⑺皇家騎士輔助石(頭上)之遊戲道具 ⑻+4 朱比特鎧甲-LT[1]之遊戲道具 ⑼+9 魔法騎士團的幻影大天使之盾[1]之遊戲道具 ⑽聖水 皇家國教戒 [1]之遊戲道具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時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17至419頁)。 ⑵告訴人葉時穎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53377卷一第415至416頁、第420至421頁)。 ⑶告訴人葉時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遊戲道具交易明細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422頁)。 劉德正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江俊德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9月29日,以手機傳訊息、LINE暱稱「小陳」向江俊德佯稱:要以1萬元向江俊德購買700萬天堂幣等語,並傳送偽造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與江俊德,致江俊德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1萬元之天堂幣70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俊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27至429頁)。 ⑵告訴人江俊德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31至435頁)。 ⑶告訴人江俊德提供之簡訊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遊戲道具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方匯款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439至443頁)。 劉德正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李昱葦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3日,見李昱葦於「RO仙境傳說」販賣道具,便以遊戲暱稱「SSS轉蛋真他MA難開」、「賣賣裝備裝備賣賣」、LINE暱稱「陳小宇」向李昱葦佯稱:要以8,000元購買遊戲寶物等語,並傳送偽造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取圖片與江俊德,致李昱葦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伊美樂心臟能量碎片之遊戲道具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昱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55至456頁)。 ⑵告訴人李昱葦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53377卷一第449至454頁)。 ⑶告訴人李昱葦提供之遊戲道具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陳小宇」對話紀錄擷取圖片、通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3377卷一第457至461頁)。 劉德正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古宇堂 (告訴人) 劉德正於112年10月5日,見古宇堂於8531交易平台上販售「RO仙境傳說」裝備,便以8591帳號「0000000」、LINE「小萬」向古宇堂佯稱:要以4萬7,000元向古宇堂購買遊戲裝備等語,致古宇堂陷於錯誤,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為4萬7,000元之遊戲裝備 證人即告訴人古宇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53377卷一第463至464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被告提供予附表一所示部分告訴人匯款之第三方帳戶)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交易對象 提供之銀行帳號 匯入款項者 時間、方式 遭詐欺商品 1 蘇國華 (告訴人)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 吳宗恩 劉德正於112年10月7日,透過遊戲「天堂1」以遊戲暱稱「蝦咪碗糕」、LINE暱稱「苡樂.芯兒.樂叻.文寧」向蘇國華佯稱:要向蘇國華購買虛擬寶物等語,致蘇國華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蘇國華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大馬刀之遊戲道具 2 陳韋辰 (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 許森濱 劉德正於112年10月78日,透過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波利伺服器」私訊陳韋辰,並以LINE暱稱「陳家慶」向陳韋辰佯稱:要向陳韋辰以5,000元購買5億7,500萬之遊戲幣等語,致陳韋辰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陳韋辰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1,000元之遊戲幣1億1,500萬元 3 涂育銘 (告訴人)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3 陳宥憲 劉德正於112年9月13日,見涂育銘於臉書社群「仙境傳說-波利伺服器買賣」發文,以臉書暱稱「劉進財」、遊戲暱稱「不要再追問我是誰了好嗎」向涂育銘佯稱:要以1萬3,500元向涂育銘購買虛擬寶物等語,致涂育銘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陳韋辰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12時光超越者斗篷之遊戲道具 4 陳平浩 (告訴人)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5 林家祥 劉德正於112年9月1日,以LINE暱稱「林韋承」、遊戲暱稱「老邁人士」向陳平浩佯稱:要以1萬2,998元向陳平浩購買871萬2,001之天堂幣等語,致陳平浩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陳平浩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天堂幣871萬2,001元 5 魏呈翔 (告訴人)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6 李益仁 劉德正於112年9月17日,以遊戲暱稱「嘿嘿」、LINE暱稱「偉民」向魏呈翔佯稱:要以7,000元向魏呈翔購買476萬之天堂幣等語,致魏呈翔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魏呈翔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遊戲幣476萬元 6 簡佑宇 (被害人)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7 楊政勳 劉德正於112年10月10日,以LINE暱稱「包膜哥」、遊戲暱稱「海倫先弄濕」向簡佑宇佯稱:要以7,000元向簡佑宇購買遊戲幣等語,致簡佑宇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簡佑宇於112年10月15日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7,000元之遊戲幣 7 李博超 (被害人)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8 杜千宇 劉德正於112年9月12日,見李博超之朋友陳宗弈於LINE群組「雅典娜天堂」出售遊戲幣,以遊戲暱稱「惡狼傳說」向陳宗弈佯稱:要以8,000元購買遊戲幣等語,致陳宗弈陷於錯誤,將李博超所有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李博超於收到款項後,陳宗弈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8,000元之遊戲幣 8 邱泓偉 (告訴人) 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9 陳穆平 劉德正於112年11月5日,見邱泓偉於「仙境傳說」遊戲內販賣遊戲幣,便以遊戲暱稱「非同小可」、「基因注定我愛錢」向邱泓偉佯稱:要以1萬元向邱泓偉購買13億遊戲幣等語,致邱泓偉陷於錯誤將其左列所示提供銀行帳號予劉德正。待邱泓偉收到款項後,即將右列所示遭詐欺商品提供予劉德正。 價值1萬元之遊戲幣13億元附表三:犯罪所得編號 對應之告訴人/交易對象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吳宗恩、蘇國華 價值1萬元之虛擬寶物「大馬刀」 2 許森濱、陳韋辰 價值1,000元之遊戲幣1億1,500萬元 3 陳宥憲、涂育銘 價值1萬3,500元之+12時光超越者斗篷之遊戲道具 4 董力賢 8,000元 5 林家祥、陳平浩 價值1萬2,998元之遊戲幣871萬2,001元 6 李益仁、魏呈翔 價值7,000元之遊戲幣476萬元 7 楊政勳、簡佑宇 價值7,000元之遊戲幣 8 杜千宇、李博超 價值8,000元之遊戲幣 9 陳穆平、邱泓偉 價值1萬元之遊戲幣13億元 10 張為傑 1萬3,000元 11 陳師偉 5,000元 12 曾羿晟 5,000元 13 楊政勳 1萬元 14 李紘陞 1萬元 15 詹奇 1萬1,000元 16 李健輝 1,000元 17 黃傑昇 1萬5,000元 18 許乃文 1萬5,000元 19 林育生 5,000元 20 陳韋綸 4,000元 21 陳立軒 1萬7,000元 22 陳建全 3,300元 23 簡孟璋 價值1萬元之稀有傷害十字弓之遊戲道具 24 黃瑜弘 以下總價值4萬8,000元之遊戲道具: ⑴+13A武爾坎努斯機甲-LT野生貓的附魔專注星團LV1名弓星雲LV2幸運星團LV3之遊戲道具 ⑵+13強運緞帶羽翼帕茵得的之遊戲道具 ⑶致命(頭下)(服飾)波利泡泡菸斗之遊戲道具 ⑷致命(頭上)(服飾)姑姑機帽之遊戲道具 ⑸致命(服飾)魅力眨眼(金)之遊戲道具 ⑹暴擊石披肩(服飾)血腥之翼之遊戲道具 ⑺賭徒之印之遊戲道具 ⑻紅心王牌之遊戲道具 ⑼+9突刺的時光幸運戰靴之遊戲道具 ⑽+11騎士團的重力劍懺悔覺醒衝擊拳套之遊戲道具 ⑾雙重暴擊施密特國王徵章(STR)之遊戲道具 ⑿+10影子修羅手套之遊戲道具 ⒀+7影子無極耳環之遊戲道具 ⒁+4影子貪婪戰靴之遊戲道具 ⒂+8影子無極墜子之遊戲道具 ⒃+9影子修羅身彈神盾之遊戲道具 ⒄+6影子猛瑪之力鎧甲之遊戲道具 ⒅+10騎士團的大百科全書神盾之遊戲道具 ⒆堅定信仰魔戒惡靈邪惡的之遊戲道具 25 郭誥祺 以下總價值1萬8,000元之遊戲道具及遊戲幣: ⑴雷神腰帶之遊戲道具 ⑵畢尤卡片之遊戲道具 ⑶闇答萊屍卡片之遊戲道具 ⑷1600萬遊戲幣 26 張育愷 價值1萬5,000元之天堂遊戲帳號(帳號:aa886586)1組 27 葉時穎 以下價值1萬7,700元之遊戲道具: ⑴+9 影子創世之光耳環之遊戲道具 ⑵皇家騎士輔助石II(披肩)之遊戲道具 ⑶+9 影子創世之光墜子之遊戲道具 ⑷+9 影子皇家禁衛軍神盾之遊戲道具 ⑸+9 影子創世之光手套之遊戲道具 ⑹皇家騎士輔助石(頭下)之遊戲道具 ⑺皇家騎士輔助石(頭上)之遊戲道具 ⑻+4 朱比特鎧甲-LT[1]之遊戲道具 ⑼+9 魔法騎士團的幻影大天使之盾[1]之遊戲道具 ⑽聖水 皇家國教戒 [1]之遊戲道具 28 江俊德 價值1萬元之天堂幣700萬元 29 李昱葦 價值8,000元之美樂心臟能量碎片之遊戲道具 30 古宇堂 價值4萬7,000元之遊戲裝備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