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ITTRICH BEATE指定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ITTRICH BEATE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ITTRICH BEATE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4年6月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4年6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14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