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瑞元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瑞元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瑞元明知大麻、麥角二乙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運輸、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
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之叫車群組,呼叫不知情之邱繼業,至桃園市○○區○○街000號,交付內容物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包裹後,由邱繼業運送至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1樓之中島美嘉社區交與柯紫瑜,以此方式運輸第三級毒品。嗣邱繼業察覺上開包裹味道有異,遂持之報警處理,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㈡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1月間某日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編號
9、10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之毒郵票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另又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香菸等物而持有之。嗣警於至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15、16所示之物,始悉此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吳瑞元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坦承不諱,另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其坦認有於112年11月3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交付內容物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包裹與邱繼業,再由邱繼業運送至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1樓之中島美嘉社區交與柯紫瑜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運輸毒品犯行,辯稱:
我不知道包裹裡面是毒品云云。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核與證人邱繼業、吳振宏分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21至128、391至393頁、訴卷第111至116、153至159頁),並有刑案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等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9至45、87至119、139、143至164、249至272、293至329頁),並有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1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結果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邱繼業於警詢時證稱:112年
3月15日有送貨服務,我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等待,然後被告拿包裹給我,之後就步行離開,過程都沒有講話,這個包裹聞起來有味道臭臭的,包裹自被告拿給我後我交給警方中間沒有任何人有再接觸這個包裹等語(見偵卷第121至12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將包裹放在副駕駛座,然後被告就走了,這個包裹開口是封起來的,約5分鐘後我聞到臭臭的味道等語(見訴卷第153至159頁),由證人邱繼業前開證述可知,此裝有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香菸包裹,即使已經封口包裝,仍散發濃郁臭味,而使一般人不具有施用毒品習慣之人均可懷疑該包裹內裝有毒品甚明,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平時有施用毒品之習慣,且施用份量較大等語(見偵卷第19至24頁),被告理應對毒品之氣味相當熟悉,自無不知該包裹內裝有毒品之理。再者,被告一再供稱該包裹是柯紫瑜寄放,柯紫瑜請司機去跟他拿云云,然被告與柯紫瑜為朋友,且被告於112年11月13日、112年11月16日均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中島美嘉社區拜訪柯紫瑜,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綦詳(見偵卷第23頁),可徵被告已有多次前往中島美嘉社區之經驗,倘該包裹內並非放置有違禁物品,自行運送有遭檢警偵查之風險,被告當可自行駕車至中島美嘉社區將包裹親手交付柯紫瑜,又何須另行花用車資、聘用司機,而以此種既迂迴輾轉又額外支付報酬之方式運送包裹,此舉無異係為躲避檢警之查緝,益徵被告知悉該交付與柯紫瑜之包裹內裝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香菸無訛。被告前揭所辯,均屬無稽,無可採信。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因運輸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運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本案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與柯紫瑜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就其所犯前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
用者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為國法所嚴禁,並經政府、媒體、教育機構廣為宣導,被告竟仍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運輸第三級毒品,另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與其於審理中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特技表演工作、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毒品,分別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成分,有附表編號9、10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分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物,以現今鑑驗技術,仍無法將其上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析離,故應將之視同整體毒品之一部,併同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因送鑑驗,其因鑑驗而消耗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3、14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確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亦應依法併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末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行動電話共2支,係被告所有、供為本案運輸毒品與共犯柯紫瑜聯絡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5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均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ONE PIECE包裝)肆拾玖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32288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卷第277、323、324頁): 驗前總淨重102.62公克,驗餘總淨重101.8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3.3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 毒品咖啡包(FUN熊包裝)拾參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32288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77、323、324頁): 驗前總淨重17.98公克,驗餘總淨重17.1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5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毒品咖啡包(黑色双P包裝)柒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32288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77、323、324頁): 驗前淨重6.65公克,驗餘淨重6.21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9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 K他命拾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77、283至288頁): 驗前總淨重42.306公克,驗餘總淨重41.99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7.3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 K菸壹包(拾柒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77、283至288頁): 驗前總實秤毛重25.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⒅) 7 K菸壹包(捌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77、283至288頁): 驗前總實秤毛重15.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⒆) 8 K菸壹包(參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77、283至288頁): 驗前總實秤毛重3.5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⒇) 9 大麻參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1920號鑑定書、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99、215頁):驗餘總淨重14.26公克,空包裝總重1.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 毒郵票壹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19至222頁): 驗前實秤毛重0.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11 大麻吸食器壹組(含殘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413頁):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12 大麻菸油壹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413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第二級毒品大麻Cannabiol成分。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31頁): 驗前實秤毛重5.19公克,淨重4.906公克,使用量0.043公克,剩餘量4.863公克,驗餘毛重5.147公克,純質淨重2.28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4 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香菸拾捌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77、283至288頁): 驗前總實秤毛重19.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 15 IPHONE行動電話壹支 (IMEI:三五六五六九一○○二○六六二六號,含SIM卡門號壹張) 16 IPHONE行動電話壹支 (IMEI:○○○○○○○○○○○○○○○號,含SIM卡門號壹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