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君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驗餘毒品及包裝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129號提起公訴之違反藥事法等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內容應更正為本判決書附表所示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均有處罰轉讓行為之規定,則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者,屬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處斷。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文規定轉讓偽藥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規定加重處罰,惟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揆諸上述,本案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予曾芷庭、少年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犯行,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
(二)核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又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明文,亦即持有偽藥並未構成犯罪,自無持有偽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併此敘明。再販毒者與購毒者,讓與毒品、禁藥者與受讓毒品、禁藥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販毒或轉讓毒品、禁藥者,實非故意對購毒或受讓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禁藥予兒童或少年,自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係轉讓偽藥予少年少年高○○,惟參照前揭判決意旨,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餘地,亦併敘明。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轉讓屬偽藥之第三級毒品,亦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雖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論處,惟被告於偵查及審審理中對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已自白並為認罪之表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要件,仍應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於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政府管制藥品、毒品之政策,無償轉讓含第三級毒品亦即第三級管制藥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咖啡包、彩虹菸與他人施用,其所為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整體社會風氣,應予非難;又持有足對他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及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之手指虎,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於本案中轉讓偽藥之數量、對象尚寡,持有手指虎之數量僅有1只等犯罪情節,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案發期間無業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含第三級毒品即第三級管制藥品成分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轉讓偽藥犯行所用之物,且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亦屬違禁物,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毒品之驗餘部分及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暨附表編號4所示手指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至編號3中於鑑定時取樣使用之毒品,已鑑定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不得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末查,起訴書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之物,檢察官並未指出其與本案之關聯性,亦未就此為沒收之主張,是無證據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手機2支與本案有何關聯或有何應沒收之事由,自無由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1 HERMES字樣毒品咖啡包73包(含包裝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147.57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約146.91公克,純度約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23公克。 僅沒收驗餘部分之毒品及包裝袋。 2 頑皮豹毒品咖啡包14包(含包裝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38.47公克(取0.6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約37.86公克,純度約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3公克。 3 彩虹菸38包(含包裝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驗前總淨重約739.25公克(取6.0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約733.19公克。 4 手指虎1只 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 無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129號被 告 乙○○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均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依法不得轉讓、持有,竟基於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及偽藥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6月4日晚間10時前某時許,至桃園市中壢區文中路,以每包新臺幣(下同)200元購買含有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每包1,500元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其復於113年6月4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之夢香汽車旅館602號房(下稱本案旅館602號房)內,將所購得之上揭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無償提供予曾芷庭、少年高○○(9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施用。
二、乙○○明知具殺傷力之手指虎,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手指虎之犯意,於113年6月5日前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收受真實姓名與年籍資料不詳之友人贈與之手指虎1只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6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案旅館602號房內,經乙○○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並有證人曾芷庭、少年高○○於警詢時、偵訊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數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23日桃警保字第1130101211號函及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06號、113年8月5日刑理字第1136099747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咯烷基苯異己酮尚未列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之禁藥,且參諸扣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並無藥品品名、製造廠商、仿單或藥品許可證字號等足以識別為合法製造之藥品,且亦無證據可認該物係自國外非法輸入,是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又被告知悉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咯烷基苯異己酮為偽藥而轉讓,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重,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第1項各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1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規定加重處罰,惟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上開轉讓犯行,應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等罪嫌。又基於法律一體適用,被告所為既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藥事法因無處罰持有偽藥之明文,其持有偽藥並未構成犯罪,是被告轉讓愷他命前持有該偽藥,其持有偽藥部分並無因吸收而不另論罪之情形,併予敘明。復被告上開之轉讓偽藥、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附表編號1至5之物,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瀠萱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鑑定結果及備註 1 ERMES字樣毒品咖啡包7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147.57公克,純度約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23公克。 2 頑皮豹毒品咖啡包1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38.47公克,純度約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3公克。 3 彩虹菸37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α-咯烷基苯異己酮,驗前總淨重約672.65公克。 4 彩虹菸9支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咯烷基苯異己酮,驗前總淨重約64.79公克。 5 手指虎1只 6 黑色Iphone 1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7 紅色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