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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上豪選任辯護人 莊惟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上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上豪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