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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憲勝選任辯護人 張祐誠律師

魏雯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80、26660、29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關於被告黃憲勝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憲勝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就被告黃憲勝部分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