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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文珍選任辯護人 劉杰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之旨,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2日向上訴人合法送達、於114年12月31日向辯護人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案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