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軍簡上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昆祐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壢軍簡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軍偵字第2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仍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違反部屬職責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