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存德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呂存德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