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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侵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 告 AE000-A112315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E000-A112315A(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A05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