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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 HOOI MOI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HOOI MOI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 HOOI MO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5年1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3月13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