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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AMSUDIN BIN ZAINUDIN(馬來西亞籍,已歿)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40號、第42057號、第4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MSUDIN BIN ZAINUDIN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SAMSUDIN BIN ZAINUD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羈押3月在案。惟查,被告於114年12月29日上午5時50分死亡,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114年12月31日桃所衛字第11413001630號函暨檢送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自114年12月29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