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永青選任辯護人 陳淳文律師
王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40號、第42057、第4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永青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永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並自115年1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9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於115年2月25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復字第338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原先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