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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翟雲濤 男選任辯護人 謝逸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翟雲濤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翟雲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形,具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本院受命法官乃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命被告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中國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之住居所,參以其係前往日本留學之身分,顯有在外國生活之能力,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被訴重罪、遭判重刑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客觀上可預期被告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甚鉅,依目前訴訟審理進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