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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IM JUNG HOON指定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9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7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IM JUNG HOON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KIM JUNG HOON因攜帶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李箱入境,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14年8月21日、114年10月21日、114年12月21日、115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衡酌本案現雖已宣判(尚未確定),然羈押被告之目的,並非僅在確保偵、審程序之順利進行,亦在保障刑事制裁之有效執行,而我國領土四面環海,邊境管控本屬不易,且近年科技發展迅速,涉犯重大犯罪之不法份子透過非法管道潛逃海外之事,於近年來屢見不鮮,更不乏有多名重大犯罪份子在其判決確定後,因不願受重刑之執行而選擇逃匿海外之情事,且受限於國際現實,我國刑事司法之效力於外國難以有效開展,一旦被告逃匿海外,則幾無有效執行之可能。被告為韓國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本院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本案雖已宣判,惟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5年4月21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