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OCHIM ANUSARA選任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OCHIM ANUSARA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POCHIM ANUSAR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1月6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4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審酌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言詞辯論終結,已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即日起解除禁止被告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