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ONG EDWARDS YUKI ZOE (中文姓名:莊育祈)
選任辯護人 鄭朱隆律師
張家榛律師羅士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638、27712號),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ONG EDWARDS YUKI ZOE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CHONG EDWARDS YUKI ZO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考量被告為美國籍人士,國內無固定之住居所,且其自陳曾刪除與共犯「Samson」間之對話紀錄,而本案所涉犯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復經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延長羈押1次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15年1月28日提訊被告後,被告辯稱:自偵查中羈押迄今已近9個月,年關將近,我想念我在美國的8歲小孩,希望可以盡到母親之責任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第416頁)。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之胞姊願意來臺租屋以提供被告居住,家人支持度高,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第416頁)。然本院合議庭審酌卷內證據資料並妥適評議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等情。又辯護人固以前詞請求具保停押,然考量被告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已如前述,衡情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誘因,此乃人性之常然,況被告為外籍人士,且目前在臺仍無固定之住居所。是本案現階段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干預程度較低之手段取代羈押,故以羈押作為保全被告及確保刑罰執行之手段,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爰裁定自115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