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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IKITINS VADIMS(拉脫維亞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IKITINS VADIMS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NIKITINS VADIM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5年3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已遭本院裁定羈押、禁見相當時日,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定115年4月10日宣判,足認被告勾串本案相關證人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已大幅減低,故認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自即日起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