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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廖淑嬌 地址詳卷被 告 陳永祥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之記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背信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