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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加勛被 告 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人 鄧恩大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