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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加勛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被 告 陳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平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