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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蔡庭偉(住居所詳卷)被 告 呂昱翰(住居所詳卷)

黃詩惟(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