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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陳盛隆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欽賜原 告 陳美珠

陳佳君上 四 人送達代收人 吳玟靜被 告 張世孟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被 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被 告 天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德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張明宏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