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陳珮瑋被 告 鄭翰閩
曾偉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陳靖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雙方已於本院審理期間成立調解,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1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爰就此部分不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李家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李家全現由本院發布通緝中,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