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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全具 保 人 孫典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典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家全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孫典靖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嗣經本院定於114年4月29日行準備程序,並將傳票合法送達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該期日到庭,且經本院拘提均無著,另本院再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11月6日調查程序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與具保人均未有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