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1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保唐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被 告 廖國民
廖國平
廖甄妮
周鎮霖
葉妘艷
姜義郎
王紫榕
鄭翰襄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6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理由欄三、㈣第一行 另依本案起訴書所認被告9人違反銀行法之時間是介於108年4月5日至同年月6日間 另依本案起訴書所認被告9人違反銀行法之時間是介於105年4月5日至同年月6日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