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崇宇
陳宇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關於沒收部分,已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三、㈡」敘明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6「沒收與否」欄卻記載為「沒收」,顯係誤繕,然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所有人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沒收與否 1 王崇宇 空白代購數位資產契約27張 沒收 2 與告訴人面交之空白代購數位資產契約1張 3 點鈔機1台 4 iPhone SE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5 陳宇強 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沒收 6 iPhone 15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 不沒收 7 現金新臺幣3,000元 8 K盤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