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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移調字第 209 號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捷報

相 對 人 張書瑜

張閔智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9號(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1685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3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調解庭( 一)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葉作航書記官 吳韋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黃捷報相 對 人 張書瑜、張閔智調 解委 員 莊慧鴛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閔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00元,給付方式如下:

1.民國114 年4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張書瑜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1.民國114 年3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相對人二人未依上開各自約定付款願另各給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相對人各自未付剩餘款項之三分之一。

(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二人在本案不會再為民事請求,但不免除其餘連帶債務人之賠償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黃捷報

相對人 張書瑜、張閔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