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8號原 告 潘奕呈 (地址詳卷)被 告 徐銘君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