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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51號原 告 A女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被 告 陳品綸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20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該起訴狀含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等資訊,本判決書爰不以之為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品綸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20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並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