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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69號原 告 魏德豪(住居所詳卷)被 告 呂昱翰(住居所詳卷)

黃詩惟(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起訴狀第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