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69號原 告 魏德豪(住居所詳卷)被 告 呂昱翰(住居所詳卷)
黃詩惟(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起訴狀第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