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原 告 林麗櫻被 告 楊宇凱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