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91號原 告 黃廣昌被 告 李軒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毀損案件,固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