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70號附民原告 許家豪附民被告 簡煜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