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6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862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64號原 告 吳雅靜
蕭瓊如巫奇樺蔡金月 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被 告 TAN SHIRLYN CASTILLONES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4年度金訴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雅靜等4 人對被告TAN SHIRLYN CASTILLONES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