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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9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原 告 蔡佩蓁被 告 杜冠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蔡佩蓁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損害賠償)」所載。被告杜冠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並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案件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憑。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顯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