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38號原 告 陳兆東(住居所詳卷)被 告 張議升(住居所詳卷)
呂奕晁(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