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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9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967號原 告 俞宏濂被 告 陳謙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謙宇因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576號起訴,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未辱罵原告俞宏濂,原告係將他人之聲音誤認為被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等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