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94號原 告 胡寶仁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0號信箱被 告 賴又銓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